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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关注的中秋节国庆节相关的劳动法知识

作者:佚名 来源:未知 日期:2022-4-19 18:43:59 人气:
导读:马上又到中秋小长假了,完了接着就是国庆,上班族们是不是每天都心惊胆战,害怕接到Boss的电话让你加班?加班不,的是加了班还没钱拿。假期加班费怎么算你真的清…

  马上又到中秋小长假了,完了接着就是国庆,上班族们是不是每天都心惊胆战,害怕接到Boss的电话让你加班?加班不,的是加了班还没钱拿。假期加班费怎么算你真的清楚吗?

  当然可以。为了解决具体操作的问题,中华全国总工会通过多次与中央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后,于2014年7月3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其中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此后,中华全国总工会又在2014年12月8日下发的《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中进一步明确:“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的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少量”的标准,由省级工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总金额须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经费收入总额30%以内,且不得超过当年留成的拨缴经费收入,年最高人均不超过1000元。

  全年发放总金额应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收入总额的30%以内,年人均发放金额标准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的5%

  春节慰问标准控制在500元以内,国庆节慰问标准控制在300元以内,其余节日慰问标准均控制在100元以内。

  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工会可向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或者变相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是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以及加班时长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计算方法来综合确定。在不低于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的情况下,一般按照劳动者应发工资来计算。如果双方有约定, 一般约定优先 (各地操作不一致,请按照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加班工资基数) 。

  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加班工资的标准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应当以劳动者实际正常的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不能。过节费属劳动者福利的一种,我国法律政策对于是否发放过节费、如何发放过节费没有作过强制性的,属于性质的。而加班费则完全不同,它是对劳动者休息休假损失的补偿,属于广义的劳动报酬,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的、企业必须履行的、具有强制性的义务。如果劳动者在中秋节、国庆节期间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标准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正常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节假日加班。劳动者有休息休假权。节假日期间,用工单位要求加班,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解决,不得以不服从加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上述,劳动者有权加班。劳动者加班,如果用人单位此为借口辞退劳动者,那么劳动者就可以寻求法律援助,自身权益。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需要紧急处理的;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加班,是指劳动者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之外,仍然在用人单位从事经营生产等工作。加班属于劳动法中的法律术语,是劳动者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在原本应该休息的时间内进行的工作,是额外增加的工作时间。

  值班,是指用人单位因防火、防盗、消防、休息休假日等需要,要求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承担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联的活动。值班虽然是在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之外,但从事的不是经营活动,不属于工作范畴。劳动法中没有谈到过值班,值班也不属于法律术语。

  加班与值班的本质区别是什么?无论是加班还是值班,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时间之外都付出了额外的精力和时间。但在本质上却截然不同,即加班是工作,值班不是工作,是看家护院。加班做的事情和正常的工作时间做的事情是一样的,而值班多为接听电话、巡逻、看门等临时性的非生产性、非经营性的工作内容,劳动强度低,往往可以休闲甚至睡觉等。

  保安、门卫等24小时在用人单位吃住的,用人单位如果不能提供休息和睡眠的场所,应当将适当扣除就餐等时间外的时间算作加班时间来计算加班费;如果可以提供休息和睡眠的场所,则除了扣除就餐时间,再适当扣除睡眠时间外,超出8小时则视为工作时间。至于上述扣除的时间,仲裁机构、往往基于案件具体情况酌情予以扣除。

  这类特殊岗位人员的加班费,节假日的应当支持。其他一般支持延时加班工资,不再支持双休日加班工资。

  中秋节:9月15日(星期四)为国家节假日。9月16日、17日为休息日。在9月15日加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在9月16日、17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首先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国庆节:10月1日(星期六)、10月2日(星期日)、10月3日(星期一)为节假日。10月4日、5日、6日、7日为休息日。在10月1日至3日加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在10月4日至7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首先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9月15日(星期四)为中秋节节假日,10月1日(星期六)、10月2日(星期日)、梦见手机丢了10月3日(星期一)为国庆节节假日。在以上4天加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但用人单位能不能补休3天代替1天的节假日?或者补休1天,然后按照劳动者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样做是违反法律的。节假日和延时加班均不可以补休。

  假如月薪2175元,月计薪21.75天,每天为100元。今年中秋和国庆,共有4天的假期,每天是3倍加班工资,其余按照休息日加班费的标准计发2倍工资。计算方法为:

  《劳动争议司释(三)》第9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在加班费的举证责任上,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就加班事实举证,这种举证责任属于初步举证。只要劳动者提出的基本或者说初步可以证明有加班的事实,即可视为举证责任已完成。劳动者提供的加班包括考勤表、交记录、加班通知、证人证言等。

  对于劳动者主张加班事实的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劳动者仍要举证证明加班事实的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用人单位不提供的,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据此,有人认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

  《最高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三)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最高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都将劳动报酬和加班工资分列进行说明,因此可以认为,加班工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的狭义的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形是分开的。因此我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但却从未支付过任何加班费用的时候,劳动者才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核心是拒不支付。从用人单位的一点都不支付加班费的行为基本上可以推论属于恶意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当然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且已支付一定的加班工资,但对于其他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等方面双方存在争议。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并无恶意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劳动者仅以此为由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最高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直接向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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